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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耐心疏导,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努尔艾拉•麦麦提伊敏于2011年4月3日11时左右,在被申请人疏勒县金百乐冷冻保鲜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时被包装机绞伤左手。后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并认定为工伤(根据勒劳工伤认【2011】15号文件)。2011年11月18日被喀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86222元。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对双方说明利弊,解释相关政策法规,双方就这起赔偿案件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待遇55000元人民币。
疏勒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请,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按照“调解为主,从速办理”的原则,以劳动者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保证调解仲裁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此案的成功调解,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及时从劳动争议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起,调解结案率达到36%。
疏勒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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