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风干物燥,大风天气增多,火灾易发多发,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避免火烧连营,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内容
(一)严禁焚烧垃圾、麦秸、动物粪便、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焚烧杨絮。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九)苇区、苇厂及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
三、相关要求
(一)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三)举报电话:0998-63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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