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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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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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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8 13:35    来源:疏勒县住建局

关于《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9年12月30日,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了公租房运营和使用。2020年6月4日,县政府出台了《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勒政办发〔2020〕11号),对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既保障了公平分配,也规范了运营和使用。

随着国家推进公租房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第四条扩大保障范围,体现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要求,2021年3月25日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原有保障范围内,将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明确各民族互嵌式居住要求,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明确各民族互嵌比例,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每单元互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3.《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4.《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

5.《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8.《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三、《办法》修订过程

2023年2月16日,开始修订《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形成后,经局党委召集班子成员、各科室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管理办法》。结合《管理办法》内各单位、部门职责分工情况,通过党政内网向109个单位共计征求意见两次,并在疏勒县政府信息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网站上未征集到意见,共收到相关单位建议41条,采纳18条,根据征集到的建议以及县司法局、县人大、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又认真组织对《办法》全文进行了再次审核、校对和完善。

四、《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修订后《办法》共计九章五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依据在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勒政办发〔202011号)修订依据基础上增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第三条保障范围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修改成一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增加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含乡镇产业园区)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款。第四条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表述保持统一。第五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四条明确住建职责,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审核、分配、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同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四条、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三十条增加运营管理单位条款,修改为:委托国有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负责本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维修维护、租金代收代缴(催缴)、人员信息核对、安全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根据地区司法局提出意见将改委”等部门名称统一按全称修改为“疏勒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纪委监委、公安、国资、审计、统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余为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保留条款。

2第二章规划建设及房屋来源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四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根据地区司法局提出意见进行优化已去掉,同时修改为第七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条、《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七条修改为: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成套住宅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控制35-60平方米左右,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根据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2024319日提出的建议贵单位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建议,并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二条第(八)项)增加质量保证相关条款,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六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其余为原《管理办法》保留条款。

3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十第(二)(三)(四)(六)项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九条修改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用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修改成一致,并明确租金收缴主体。修改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其余条款均为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保留条款。

4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一)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第五条(一)确保用地供应。修改为(一)用地保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方,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第()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第五条(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修改为(二)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第(三)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第十条修改为)资金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第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条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再次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进一步完善。第(一)项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十五条、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十一条将表述统一,修改为(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2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民政部门相关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县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标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最新公布的疏勒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第(二)项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十五条、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十一条将表述统一,修改为(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2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3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4)在本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三)项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七条、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十一条、《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十五条将表述统一,修改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标准(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最新公布的疏勒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4在本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十条第(二)项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身份证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镇户籍。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本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第(五)项:根据机构改革房管所名称修改为地产服务中心,并增加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项修改为:引进的各类人才需提供疏勒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关认定材料。第十条第(一)项社区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修改为:社区在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初审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公示期在30日审核期内)第(二)项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修改为:社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疏勒镇,疏勒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通过后上报县住建局复审,并5个工作日内抄送县民政局。县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其余条款均为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保留条款。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八条修改为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或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5第五章轮候与配租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居住地社区等向社会公开。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同时增加可参照租金公式:公租房月租金=各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租金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通知》(勒发改规【20231号)执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为了聚焦总目标,营造拴心留人氛围,并结合自治区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各乡(镇)、村、学校所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乡(镇)干部、教师周转宿舍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所建公共租赁住房不交纳租金,但是应自行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相关条款。第二十:租赁期限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十八条表述一致,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二十七: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将原条款相关内容删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十六条修改为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其余条款均为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保留条款。

6使用管理。三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第三十根据地区司法局意见增加装修相关条款,修改为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建局同意。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利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三十条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或者疏勒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承租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三十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将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条款删除,修改为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其余条款均为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保留条款。

7章退出管理根据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和县人大提出的意见,第条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承租人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建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四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条修改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四十根据《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号)第十九条修改为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满不腾退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建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出现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情形的风险。

8第八章监督管理四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四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七条处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住建局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六条修改为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工作人员须热情服务。五十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五十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五十条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住建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9章附则五十开头部分增加: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部门五十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释权归县住建局负责。202064日发布的《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勒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同时明确原《疏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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