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热价格调整的背景和依据
(一)供热价格调整背景
自2007年疏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一市两县”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有关事宜的批复》(喀署复〔2007〕83号)文件开始,我县城镇供热价格多年未调整,供热价格不能有效覆盖供热成本,影响供热公司良性运营。
根据《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喀发改价综〔2022〕94号)文件精神“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将二级管网维护改造、立管维修费用纳入城市供热价格。
为规范城镇供热价格管理,进一步提升疏勒县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供热服务现状。2024年,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供热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形成调价方案。10月15日,该调价方案经听证会举手表决同意。经疏勒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施,自2025-2026年采暖期起执行。
(二)供热价格调整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喀发改价综〔2022〕94号)。
二、决策的制定过程
(一)供热企业提出调价申请。
因材料、人力等供热生产成本逐年上涨,现有价格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以及供热热量不足等投诉问题,县供热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价格。
(二)成本监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等规定,2024年3月,县发展改革委对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书,会同第三方喀什中铭粤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城镇供热的2021年至2023年度供热成本进行监审,核定了供热成本。
(三)价格调查。
2024年5月,开展周边地区供热价格政策调研,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拟定供热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四)听取社会意见。
2024年5月29日和2024年9月24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疏勒县城镇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听证会》第一次公告和第二次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及公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五)召开听证会。
2024年10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供热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听证。
(六)集体审议。
经疏勒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疏勒县城镇供热价格。
三、供热价格调整主要内容及解读
《通知》包括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四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了城镇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国家、自治区、地区要求按照居民价格执行供热的其他区域集中供热等四类区域集中供热执行居民价格,其他区域执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第二部分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明确了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0元/平方米调整为21元/平方米,涨幅5%;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涨幅4.5%。
第三部分提出供热服务相关要求。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和上级政策要求,向定价环节、供热保障环节、供热企业服务范围、提升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监督管理、统一执行供热价格和要求提出6条政策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明确各供热企业自2025-2026年供热季起按此标准执行收费。
四、供热价格负责解释部门
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供热服务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疏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单位: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疏勒县城镇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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