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喀什地区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喀地医保发〔2020〕20号)的要求,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经过资料审查、现场勘验、评估验收,初评公示,喀什草本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疏勒总店、喀什会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第四分店等7家定点药店符合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标准,现将《关于喀什草本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疏勒总店等7家定点药店纳入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附:关于将喀什草本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疏勒总店等7家定点药店纳入城镇职工 慢性病定点药店的决定
疏勒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