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及自治区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特编制本清单。
目的依据:为规范食盐专营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清单。
清单范围:本清单涵盖本单位实施的与食盐专营管理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
动态调整: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责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本清单所列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998-6572118、13999643091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泰山路1号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具体条款) 检查内容及要点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合规性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1.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是否在许可区域内销售。 疏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室 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记录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1. 食盐批发企业是否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 2. 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疏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室 3 未加碘盐专项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九条 是否为公开遴选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企业。 疏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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