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四)《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认定为无收入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
(四)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入户调查表;
(六)诚信承诺书;
(七)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五、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商品房、集体产权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我县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产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新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特困人员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六、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八、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提出特困供养申请意愿→(2)提供申请材料→(3)录入核对平台,由经济状况核对部门核对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进行核对→(4)核对结束后,乡镇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村(社区)组织开展研判分析会议→(6)研判会议通过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7)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9)重新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对调查了解符合条件的,报乡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审核(9)乡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办)进行多部门(党建办、统战办、劳保所、农机站、农经站等站所)数据比对→(10)对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调查→(11)调查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乡镇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上报县民政局→(12)县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13)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部门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九、终止救助供养条件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终止救助供养后,享受其他救助程序
(一)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
(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三)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在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五)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十一、特困人员补助标准
集中供养人员补助:城市特困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1100元/人/月;
分散特困人员补助:城市特困1100元/人/月,农村特困890元/人/月;
照料护理补贴: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300元/人/月。分散特困供养的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26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850/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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