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和各族军民共同的崇高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双拥工作的首要任务,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驻疆部队全面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所辖县、区)、县级市、县。
第六条 命名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八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和驻军机关的议事日程,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
1、完善由地方和军队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的办事机构,并发挥其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基层单位有双拥工作组织机构和服务网络。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把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制度,完善教育设施,改进教育方法。
1、全民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深入开展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边疆各族人民和热爱人民军队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双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打牢双拥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
2、民族团结教育以强化"三个离不开"思想为重点,广泛宣传新疆各族军民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相互支持,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密切配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齐心协力,在战胜自然灾害中并肩战斗的生动事迹。
3、反对民族分裂教育以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民族共同利益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新疆的历史、民族史、宗教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双拥教育以光荣传统教育为主线,形成地方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部队为地方各项建设和各族群众服务,军地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三)双拥活动开展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突出特点,讲求实效。
1、每年有总体规划,每季度有具体部署,每月有工作安排,坚持节日走访座谈,平时活动经常。双拥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效果明显,形式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
2、各项双拥制度健全、完善,有定期检查、评比、总结、表彰制度。基层单位活动经常,军民广泛参与。双拥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军营,使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1、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2、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和争创"基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
3、军警兵民联防联治活动开展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边防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恐怖分子和极端宗教势力,确保边防安全巩固,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4、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
1、积极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积极支持部队科技练兵活动和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活动。
2、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军地地界清晰,无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3、粮油水电气暖等保质按量供应,支持部队搞好社会化保障改革。
4、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当年城镇义务兵安置率达到80%以上,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兵员质量得到保证,优秀适龄青年积极报名,预征对象和征集人数比例应达到3:1,县、市无责任退兵问题。
6、义务兵家属得到优待。在乡老红军、复员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及烈属的抚恤补助得到落实,并实行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达到100%。
7、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8、认真落实总政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支援西部开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和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活动。
9、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10、制定完善部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行动预案,搞好演练,确保遇到任何情况,都能做到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及时妥善处理军地、军民纠纷。
第十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第九条规定,按照《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比细则》,提出每届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每三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州、市双拥工作的实际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军分区(警备区)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申报,由县、市党委、政府、人民武装部向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军分区(警备区)申报,经地、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第九条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比细则》的规定后,经地、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军分区(警备区)名义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新疆军区推荐、申报。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县、市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符合第九条标准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检查评比细则》的市(县),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新疆军区名义颁布命名表彰决定,获得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被命名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市(县),一般应召开命名大会,颁布命名决定。具体命名时间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申报,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的表彰命名名额,提出地、州、市分配名额。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军分区(警备区)择优申报。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推荐,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所有申报市(县)进行横向检查评比,并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检查评比结果,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新疆军区研究同意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市(县)的事迹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市(县)必须是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向全国推荐时,要征求兰州军区的意见。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被命名的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年底应作出年度双拥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并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荣获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县市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在命名有效期内,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自治区双拥办,没有改进或整改力度不大,下届不予申报;出现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事件,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指导,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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